呆呆星人 发表于 2011-11-21 09:46:01

【欧洲。生活篇】中世纪生活习俗 精美服饰 饮食 居住等详细资料(ZT)

来自派派小说

简述目录
1、关于中世纪的生活
2、浅谈基督教会对中世纪欧洲世俗婚姻生活的影响
3、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寡妇改嫁
4、中世纪的理发店

1楼
中世纪文化生活面面观(详细)









关于中世纪的生活

      生活习俗主要是指服饰、饮食、居住等方面。它与社会发展水平、生产生活水平、文化传统、自然环境有直接的关系。

    欧洲中世纪,尤其是公元5 世纪,战争十分频繁。古代文化被摧毁,古代繁荣富足的城市生活不见了,新的欧洲居民不再建设剧场、浴池、道路,古代艺术消亡。古代文学、文字只有少数人能懂。欧洲通行着英国人、德国人说的日耳曼语,法国人、意大利人说的罗曼斯语,古代语言文字消灭了。在战火中,在斧砍、刀劈、剑刺的战争中蛮族人带着他们的生活习俗来到欧洲。这是一个陌生的欧洲。

    5—10 世纪的欧洲人,还保留许多野蛮的生活习俗。在英国传教的圣徒卡尼法斯(675—754)抱怨说:“英国人完全无视婚姻关系,他们不要合法妻子,象马或驴一样过着放荡和淫乱的生活”。(《狂欢史》79 页美.帕高.帕特里奇著)“公元610 年爱尔兰的阿尔斯特女王率领她的宫廷命妇来见库楚雷恩,女王和她的命妇们上身赤裸,并将裙子撩起,以便下身显露。这一举动是表示对库楚雷恩的极大敬意。”

    中世纪初期,战争频繁,新兴的王国不断地征战扩充领土。那个时代法兰克人曾认为打仗掠夺是最光荣的事业,劳动种田是无能的表现。从5 世纪到8 世纪他们还未能停下来改善自己的文明程度,8 世纪法兰克王国的查理大帝还是一个目不识丁的文盲。欧洲的新统治者接受古代文明的过程十分缓慢。其中意大利、法国由于罗马的传统影响大,文明程度也稍高。

    11—15 世纪欧洲习俗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时教会起了重要的作用。教会教化人们脱离野蛮的习俗,倡导纯洁的生活。要求神职人员坚持独身主义。把生活中的纵欲倾向当成罪恶,宣扬禁欲主义,宣扬鄙视金钱,反对奢华的观念,宣扬所有的欢乐都是罪恶的观念。教会不仅通过教士进行宣传,还通过国家政权和教权进行惩戒。这个时期残暴好战的野蛮之风已不是主流,而禁欲之风盛行。教会反对服饰之美,甚至反对个人的清洁卫生,清教徒反对唱歌跳舞,反对狂欢节,反对愚人节。“在他们那儿,我们可以看见大量的对跳舞的指控材料和禁令”(帕特里奇《狂欢史》92 页)。教会的作法已超出纯净人们道德的范畴,实际上是打着教会和国家维护道德的旗号,反对人们正当生活享乐和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这个时期禁欲与反禁欲的明争暗斗长期进行着。这些直接影响着中世纪欧洲的生活习俗、娱乐习俗。






【服饰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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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饰是文明的标志之一,服饰习俗体现着民族文化特色,反映着一个时代人们的生活状态和心理特点。中世纪欧洲是基督教统治时期,基督教对欧洲服饰影响巨大。由于基督教教义鄙视钱财,反对豪华,“中世纪下层民众的服装以简洁朴素为尚,妇女不事打扮,而且把珠宝捐给教会,常服只以白色的肥大长衣和连袖外套为主,色彩素淡”(《古今中外服装珍闻趣事》)。

      中世纪宗教统治下欧洲服装的颜色、式样都很单调,颜色尚黑、灰、白三色,衣服式样以拖地长袍为主。古罗马豪华的拖加袍被废弃了。

      中世纪初期,欧洲人服装简朴,平民贵族衣式相同。八、九世纪男式服装有内衣外衣,衣式颇似我国古代的袍,但较紧身。裤长可将脚套进,裆短,裤带系于脐下。脚穿长筒或短筒袜,有时脚到腿都裹上布条。贵族及上层人士上衣外披一件长方形或圆形斗篷,斗篷固定于一肩,或系于胸前;劳动者上衣较短。法国查理大帝“只披法兰克人之衣服——用带束紧之麻布裤,用带系住之羊毛衫及大衣”(《中古及近代文化史》,商务印书馆1935 年版53 页)。冬天穿水獭皮或貂皮上衣,外面披一件斗篷。贵族腰间有宽大饰带,用以束紧衣服和佩戴宝剑,平民不准佩剑;衣料以麻布,毛织物为主。东方丝绸价格昂贵,以等量黄金计价,只有少数贵族能穿。《罗兰之歌》(法)、《亚瑟王之死》(英)有所记述。服装的等级差别主要表现在衣服质地和产地不同,贵族穿细麻布,穿意大利产的羊毛斗篷,冬天有貂皮等贵重毛皮;平民只穿粗麻、粗毛织物。

      女式服装为长至脚踝的紧身长衣,两袖长而窄,外面穿一件宽松长袍,袖短于长衣。长衣领口较宽大,领口衣袖衣缝可有各种装饰镶边。斗篷从头顶披下来。

    10 世纪男服变得更为贴身合体。英国男子的紧身衣上半贴身合体,下半象长至膝部的衣裙,宽松而舒展。紧身衣为套头式。紧身衣外披一件斗篷,并用一个大饰针别在胸前。这时女式服装变得宽大,衣袖加肥加长,头发蒙在披巾里边,身体被斗篷蒙起来。她们的内衣很长,直拖到地面,外衣到膝盖。圆口衣袖,衣服装饰华丽,很受拜占庭的影响。她们的头发用一块面纱蒙起,其端点重于背后直拖至地面。至12 世纪宽松的衣服变得瘦窄,使身体曲线得以突出。并于身后系带,衣袖逐渐宽大,袖口可垂至膝部。

    12 世纪出现了圆饼式头饰,它可以遮阳保护眼睛隔热,主要为十字军所戴。上衣流行前开襟式,将前襟分成两片。女式衣服为系带紧身衣,上衣紧贴身体,下面是宽大的衣裙,两部分之间用线缝起,两袖宽松拖长,其剪裁方法是上下衣分裁后缝合,与以前使用
一块大布不同。

13 世纪男女服装趋于一致,男服还有紧身衣及各式各样的外衣,圆饼头饰,帽式装饰衣袖,敞胸披肩。下面有长筒袜、靴鞋。男子戴一顶中亚式小帽。这时护身外衣流行,适合旅行穿用,这种外衣是一件敞胸大披肩,旁边有缝,手臂可以伸出来活动。另外这时期流行封闭式马甲式外衣,上身如马甲,下面可长至膝下,这种无袖长衫,肩部向两侧延伸加长,就成帽式装饰衣袖了。13 世纪劳动者的长衫长短不等。男子上衣至膝,衣袖短小,脚下有无跟鞋,裤子于脚跟处有一圆洞,以便穿脱。夏天穿宽敞麻裤,上身裸露,冬天穿短外衣和无袖套头衣。妇女穿长袍,中间有缝,可便于劳动,收获时裙子口袋可装农作物。当时禁止农民穿好料子及颜色华丽的衣服。

    14、15 世纪后,欧洲服装开始有了变化。由于经济繁荣,农业、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往来,东方文明的影响,欧洲服饰发生了许多变化,贵族男女追逐时尚,贵族妇女争奇斗妍,男子不拘礼节;贵族与平民的服装有了更明显的不同;衣服式样变化,衣料品种增多。《巨人传》载中世纪衣料有绸缎、丝毛混纺、呢绒、大马士革呢、条呢、金线缎、各种皮毛。衣服有大衣、外套、外罩、上装、短装、衬衫、短披,女人有连衫长裙、晚礼服等。饰物有念珠、指环、链条、宝石、钻石、翡翠、珍珠、玛瑙等。服装力求摆脱古老习俗,追求时兴。东方服饰中的装饰和纽扣被欧洲人吸收,男人外套上排一列纽扣或宝石,甚至内衣纽扣也用宝石和纽扣装饰。

    14 世纪男士的夹衣流行,夹衣两层,十分贴身,衣袖设计合理,可以自由活动手臂,便于全身活动。夹衣上有十几个扣子,夹衣衬里有细带可将瘦腿裤上端与之相连接;紧身外衣穿在夹衣之外,高领外衣兴起于14 世纪末;衣领将两耳覆盖,颈后衣领盖过后脑,下部裙衣拖至地面;这时期的斗篷用一组扣子固定在身上,外观为圆弧形,又长又宽。妇女服装主要是带袖紧外衣和无袖长衫。由一块布作成,领口宽,衣领偏低,这就是14 世纪欧洲妇女流行的袒领衫,领口有圆形、角形、方形,领口开得很大,露出胸的上半部,上身有无袖、短袖的,臂膀裸露,腰带提得很高。男女服装都讲究装饰。男裤与鞋连成一体,脚掌以皮革为底,脚下还穿无底长靴,靴上带有马刺。紧身男裤是两条裤管分开穿着,前后有长外衣遮挡。后来上衣越来越短变成夹克式外衣,15 世纪外衣更短,成为不能遮羞的服饰。妇女的袒领晚礼服与男人的短外衣服装遭到神父的反对。15 世纪宗教改革家杨.胡斯指出“由于女人穿着脖颈大开特开的服装,所以任何一个人都能直接看到她们闪烁光辉的肌肤直至裸露的半个乳房。”(《羞耻心的文化史》施莱贝尔著三联书店)

      男人服饰的变化也被人认为是不文雅。1390 年在召开宗教会议的康斯坦茨地方市议会颁布了告示:“仅穿短上衣出入舞会或上街的人要格外留意,要将身体前后遮盖好,不要露出耻部。”(《羞耻心文化史》83 页)告示发出不久短裤加长,并且与类似袜子的脚部的装饰缝在一起,后来又出现了用结实布料缝制的股袋,用以遮住耻部。 英国议院对于平民、普通骑士,穿的衣服与贵族穿着相同不能容忍,对于服饰上的追求刺激也极力反对,爱德华四世时,英国下院提出了这样的文件:“不允许勋爵等级以下的任何骑士 .或任何普通人,使用并穿戴任何大礼服、夹克衫、大氅。但衣着必足以下长度:当他直立时,衣着能遮盖住其阴部和臀部。勋爵或任何更高一级的贵族,则不受此限制。”(布雷多克著《婚床》,三联书店)。

    14 世纪时兴一种染色服装,上衣左边一种颜色,右边一种颜色,裤子左右腿各为一种颜色,全身上下左右分四部分分别染色。15 世纪初见习骑士的服装从帽子至靴子都用黑、白、浅绿三色互相组合而成。一般流行的是红、黑、绿、紫几种颜色。裤、鞋、帽、背心都可如此分。裤子可以内侧为紫,外侧为黑。(引《世界风俗.衣住篇》)。

      中世纪衣服上绣的花纹以家徽为最常见。家徽本来是十字军东征识别敌我的记号,后来成为大家庭和一般市民家庭的记号。14 世纪盛行尊重身分和家族之风,妇女衣上多绣大型家徽图案,已婚妇女把婆家娘家的家徽分别绣在衣服左右。

    15 世纪妇女服装向男装靠近,宽松的长衣腰间系带,外衣用宽大彩带束腰,上挂有短剑,头戴男士小罩帽,脚穿尖头鞋。

      中世纪妇女发式及帽式。12 世纪妇女习惯地把头发梳在后面,扎两个辫子顺两颊垂下。13—14 世纪妇女以方形白麻布包头,在头顶打结,或在耳际用发夹别住,只露出面部。中世纪头巾式样很多,有的与现代修女头巾相似,一直围到颈部以下。年轻姑娘可以在节日戴上花冠,已婚者是不允许的。15世纪在哥特式尖顶建筑的影响下,产生了相似的审美观的服饰,V 字领、尖鞋、希南帽。希南帽呈圆锥形,内部用铁丝或浆糊使其成型,尖为40 度角,高九英寸至三英尺,帽子上垂着薄纱(用高级麻布作),帽有圆环固定,前沿还可加天鹅绒。帽子价格昂贵。帽子有一个角的也有两个角的,有的呈展翅形。

    中世纪的鞋种类很多,有皮、长统靴、短筒靴、便鞋、拖鞋等。腿带、腕带用皮革、麻羊毛织品制作。农民常穿木鞋。贵族穿尖头鞋,有时鞋尖极长,鞋尖长度代表穿者的地位。一般规定为六英寸,绅士十二英寸、贵族十四英寸、王族不限制、贫民不准穿。

    中世纪男子留长发,骑士都披长发。

      神父一直穿黑色长袍戴风帽;但发式有变化。8 世纪开始为修士剃发,其仪式为“削发式”,希腊或东欧的削发式样是把头发全部剃光或剪得很短,称为“圣保罗式”,罗马削发式样是在头上剃掉圆圆一片,四周仍留发,称为“圣彼得式”。修士剃发是代表对上帝的谦恭及献身的标志。

    14、15 世纪欧洲的统治阶级追逐奢华和享乐,无视宗教戒律,在服装方面表现尤为显著。“无论贵人、贵妇,皆如儿童之喜着新衣,喜戴首饰。此为善奢侈浪费之时代,男子穿尖头鞋,而女子戴高一尺之圆锥帽。此时人用三千头松鼠之皮以制一件外衣,而奥而良公爵竟用七百粒细珠以绣一首诗歌于襟袖之上。”(《中古及近代文化史》)

      中世纪基督教统治,人们对于服饰的正当的美的追求被看成是轻狂的行为,禁欲和反禁欲的斗争也表现在服装方面。人们按照美的标准不断地推进着服装的前进,直至文艺复兴,服装发展才有了一个较大的变化。

      拜占庭从远东经波斯运来丝绸衣料,或以丝线原料加工成薄绸,制成衣服。男式服装有紧身衣,有衣袖,前身有衣锁服饰做为装饰,衣长过膝,衣袖长短不一。腰间系有腰带。长身斗篷为正式庆典服装,斗篷前后镶有美丽的彩色垂片。披肩,是一块有褶的长形布块,固定于双肩。

      女式服装有斗篷,还有披肩(王室皇后专用)长外衣,是由基督教法衣演变而来。女外衣短至臀部,长至脚踝。户外服装是长斗篷,从头部垂落覆盖全身。贵族妇女服镶嵌金银宝石、珍珠玛瑙,劳动妇女穿无袖或短袖上衣,衣身到腰。从查士丁尼皇后的画像看,其服装华贵无比,身穿一盖住脚面的长衣,衣制下摆很宽,似裙状,衣袖瘦窄至腕,袖口束紧。腰间系各种丝带,衣服上装饰各种宝石,胸前挂着各种珍珠宝石饰物,头戴帽,帽上饰着各种宝石,耳环垂下。其服装式样有的为欧式,其丝织面料与宝石饰物产于东方。



1590 ——1620的欧洲女性服饰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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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s Throckmor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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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黄金时代》中 Bess Throckmorton 同伊丽莎白一世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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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年翻书本的年轻女士 Philip Mould 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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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第奇家族的 Eleonora夫人 Lavinia Font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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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0年, 贵妇肖像 Lavinia Fontana

当时贵妇插在发髻边上模仿春天花朵例如水仙和铃兰花的发饰珠宝(应该是黄金和珐琅制成)很漂亮,至今未见有任何影视作品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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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0年 贵妇和小狗 Lavinia Fontana

活泼缠人的小狗在欧洲古典绘画中往往有情爱的引申意义。能让女主人公形象不再呆板透出温情和生活气息,并有一丝暧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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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s Throckmorton 肖像画的细节

繁复的黄金和珍珠制成的长项链和珍珠手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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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6年 少女时代的伊丽莎白一世




图太多 缩小点吧


http://l.paipaitxt.com/118851/10/10/01/88_3331904_ac379a725fe26d9.jpg1600年的复制品 表现当时25岁的伊丽莎白在加冕仪式上的形象

可以看出象征高贵纯洁的珍珠和君主勇气和基督鲜血的红宝石在王室珠宝中的地位。http://l.paipaitxt.com/118851/10/10/01/88_3331904_77e5adc4b1ffba5.jpg1585-1590年 拿扇子的伊丽莎白女王 John Bettes the Youngerhttp://l.paipaitxt.com/118851/10/10/01/88_3331904_fd4f5cb245df69f.jpg约1590年伊丽莎白女王 Nicholas Hilliard

其实伊丽莎白当时年级已经很大了,但是她要求终身都以“童贞女王”的少女形象出现 ,所有她的画像必须光彩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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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2年 英格兰的伊丽莎白女王

伊丽莎白很热爱珍珠,当时没有养殖珍珠,这些众多的珍珠首饰价值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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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2年 脚踏着欧洲地图的伊丽莎白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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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1600年 伊丽莎白一世肖像

把老妪画成青春美少女,而且女王天生棕红色的头发被画成了金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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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1600年 伊丽莎白一世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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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年 伊丽莎白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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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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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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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1590年 Mary Kytson, Lady Darcy Chiche 后来的Lady Rivers Elizabeth Cornwallis的女儿英国学院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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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年, Frances Howard Somerset伯爵夫人 Isaac Oliver 绘

http://l.paipaitxt.com/118851/10/10/01/88_3331904_824c70c679ab9c1.jpg1595年 Lady Eleanor Herberthttp://l.paipaitxt.com/118851/10/10/01/88_3331904_73e7e8462756780.jpg约1595年 不知名贵妇的肖像 William Segar 绘
http://l.paipaitxt.com/118851/10/10/01/88_3331904_3584fbeca0f363a.jpg1595年 Mary FittonGeorge Gower 绘

http://l.paipaitxt.com/118851/10/10/01/88_3331904_e29cf82b0a2ed20.jpg约1595年 不知名怀孕贵妇的肖像 Marcus Gheeraerts the Younger

http://l.paipaitxt.com/118851/10/10/01/88_3331904_4b094742c2bbc85.jpg1597 无名贵妇肖像 Nicholas Hilliard 绘

同时也是一件精美的珠宝,由黄金和钻石制成,充满都铎王朝末期的审美情趣。http://l.paipaitxt.com/118851/10/10/01/88_3331904_5d8c0d37593e667.jpg1597年 法国 Lady ReynellRobert Peake 绘

流行的西班牙圆皱领中贵妇还不忘戴上细小的项链






19世纪欧洲女性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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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世界民族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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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风味服饰-----男性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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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习俗】

相关帖子 http://www.paipaitxt.com/r5336717_u3331904/    中世纪饮食文化

    饮食习俗与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和社会发展水平有密切的关系。中世纪前期的欧洲,封建经济得到很大发展,农村人口增加了,广大的土地、河流、森林资源充分利用起来,为欧洲的饮食提供了丰富的来源。

_    据阿萨.勃里格斯的《英国社会史》说,公元600 年左右,萨克森人最常种植的谷物是大麦、燕麦和小麦,《瑞士》一书作者说:古代穷困的年代以燕麦、土豆类等食品为主食,喝牛奶但很少吃肉。《法兰克人史》谓:蛮族的饮料是用酒和蜜调和艾草作成的。作为欧洲饮食文化最突出的代表法国,在古代时烹调也是很原始的,法国高卢人最初的烹调就是烤制肉类,他们最喜欢吃的就是烤野猪。据说,他们用叉子把肉一块块地叉好,然后放在火上烤制、烤熟以后,加上蒜就可以吃了。这种作法很象我国新疆人的烤羊

    肉串的方法。他们在烤吃猪肉时,还同时把烤野兔、烤鸡、烤鹅加在一起吃。饮食十分丰富。
高卢人在罗马帝国时代已走向文明,中世纪初,与法兰克人融合,建立法国,形成法兰西民族。以后法国的饮食文化和烹调艺术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国盛产小麦、水果和优质葡萄,两面临海,水产丰富,这些都为法国饮食文化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而罗马高卢的饮食文化更为法国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法国到查理大帝时代,封建的庄园经济已经十分发展,吃的东西大为丰富。查理大帝约在公元800 年时发布了一道管理庄园的诏令。内容具体详实、面面俱到,有很高的历史价值。诏令是针对王室庄园而发的,除了其他意义外,我们从中可以了解当时法国王室及各庄园的饮食概貌。当时饮食种类很多。从诏令上看,有:

饮料:葡萄酒、普通葡萄酒、莓果酒、熟酒、啤酒。
肉类:牛肉、小猪肉、羊肉、肥鸡、肥鹅、鱼肉。
奶类:牛奶、奶酪。
腌制类:火腿、腊肉、咸肉、咸鱼。
果品:苹果、梨、李子、山梨、栗子、扁桃、木瓜、榛子、无花果、樱
桃、葡萄、葡萄干。
蜜:蜜糖、自然蜜、蜜腊。
油:脂油、(猪油、牛油)、植物油。
调料:醋、芥末。
斋戒食品:蔬菜、鱼、干酪、植物油、蜂蜜、芥末、醋、黍米、稷、干
的和新鲜的青菜、萝卜和芜青、蜜腊。
面粉食品:面包。

    所有这些食品都必须作到“颜色好看,品质优良,制备清洁”。当时的餐具是铜的、锡的、铁的和木制的杯碗。从以上餐具可知查理大帝时代没有使用叉子,是用手抓饭吃的。这时饮食的制作方法和饮食习惯已有很大改进。

①从单纯的烤制发展到多种烹调方法。
②能够制作腌制食物及腊肉、火腿。
③调料品种增多,菜肴滋味提高。
④有专门的厨房、面包房、酒作坊进行食品制作。
⑤制酒技术提高了。
⑥食品的质量、卫生、悦目都受到重视。
⑦葡萄酒啤酒为主要饮料。

    欧洲人当时的主食是小麦制品,面包和通心面。瑞士的圣伽林修道院8纪以制作“巴尼斯鲁纳提亚”新月形面包而闻名。1217 年圣诞节维也纳市民曾向奥波尔德公爵献上高级面粉制的新月面包。

    通心面,欧式面条,制作技术于12 世纪产生,13 世纪杰诺阿写了一本烹饪书,记载了面条的烹饪法,14 世纪拿波里有制造面条的工厂。10 世纪以后欧洲人开始饮用白兰地和威士忌。10 世纪酿造威士忌的技术从阿拉伯传入欧洲。11 世纪意大利有了制造白兰地的技术。苏格兰和爱尔兰已能从大麦芽酿造的酒中蒸馏出威士忌。

    基督教的斋戒影响了欧洲中世纪的食俗,由于一年中三分之一的日子要斋戒,欧洲人形成吃鱼习惯。天主教14 世纪把星期天定为禁肉日,人们就改吃鱼,鲱鱼、鳕鱼等销量大增。腌和熏的技术越来越好。12 世纪以后冬季鲱鱼的产量是鱼类中最高的、鲱鱼是储备起来的冬季食物。人们在春季收获前主要吃鱼及豆子。

    欧洲食物中调料是其特色,中世纪烹调用的调料是香草或药草。当时欧洲每年11 月制作腌肉腌鱼,为了消除鱼、肉中的腥臭味,人们要用调料。放入肉中的香辛味调料有薄荷叶、月桂树叶、鼠尾草、麝香草等。14 世纪《巴黎的家长》一书说蛋羹所需的调料香草有“薄荷花和艾菊,再加入薄荷叶、山艾叶、马吉兰叶、茴香、香菜、甜菜加上堇菜、菠菜、莴苣、并且要掺入一些姜粉”。
欧洲食俗事例一,13 世纪初英国庄园主孟福特家留下一份流水帐,帐单上表明孟福特一家以面包为主食,还有大量的肉、家禽肉、鱼,还有珍贵的松鸡和梭鱼。稻米是稀有食物,锁在安全的地方。孟福特的妻子埃诺莉是亨利四世的妹妹,她的这份帐单有很高的史料价值,被引用在《英国社会史》(阿萨.勃里格斯著)一书中。帐目中记下穷人的食物是大麦和黑麦及豆类作的面包、肉、干酪牛奶、菜、淡啤酒。

    当时香料昂贵,糖的用量高于胡椒。饮料是法国进口的加斯科葡萄酒,孟福特家自己制作啤酒。用啤酒花作啤酒是13 世纪后期引入英国的。蔬菜、水果都采自果园。

    13 世纪餐桌上的菜肴不仅味道醇厚,而且色泽鲜艳,以醋和香料作调料,使菜肴显出桔黄色或象蕃红花的深红色,果汁也染色,有烤制的点心。

    事例二:1393 年巴黎一富裕市民写了一本《巴黎的家长》,是指导家政的书。一个巴黎主妇遵照《巴黎的家长》一书的告诫,为供应全家的伙食,需要买面包;为了制作可口的汤要选购“半头羊、小牛肉、鹿肉;在鸡店里购买雄鸡、小鸭、兔子等各十只”,“并购买一头供配料用脂肪较少的猪”。

    还要买香料数磅,制作奶粥的炼乳及勃艮第的肝脏和煤炭。由这些原料可制出烤肉、浓汤、派、鸡肉布丁。餐后点心是必不可少的(参阅《世界风俗.食篇》。洲中世纪所吃的水果有梨、苹果、李、樱桃、杏、石榴、柑桔、葡萄、无花果、醋栗、胡桃、枣椰子等。

    在中世纪几百年中,欧洲饮食有很大改进。食物品种增多了,烹调技术发展了,调料增多,饮料有了发展,主食又增有精细糕点。人们不仅注意食品的质量和卫生,而且注意了食品的艺术美,色香味俱全。宗教给饮食习俗

    大小祭典,这种祭典在教堂举行,最后要举行盛大的宴会,会上每人都可狂吃痛饮一番。各种宴会也在家庭举行,如庆祝孩子诞生、洗礼、或断奶、以及为产妇祝福仪式,订婚、外出归来都可举行宴会。

      《中古及近代文化史.节事》一节叙述了1454 年勃艮第公爵的一个“雉之誓”的大宴,其烹调艺术之惊人,宴会之盛大是空前的。宴会举行之前就发出邀请,主人届时要在家里热情宴请客人,厨房有丰盛的食品,饮食需几__个小时,吃喝以后有跳舞及假面舞会。

      宴会大厅里摆着三个餐桌,这种餐桌是长形,故又叫几案,或食案。第一桌是招待教会的餐桌,旁边有钟,有乐队唱歌。第二桌有九种令人惊奇的景象,比如,做一只大鸟,鸟腹中有28 个音乐家在歌唱;又如客人正在宴饮时,有一阿拉伯人骑大象进入大厅,象背上安放一个塔,塔中有一个修女披着白缎、穿着黑衣,从塔里走出来。厅上还有12 名贵妇人穿着红色缎子衣服,歌唱她们所代表的各种美德。其排场之大,设计之奇,真是令人目瞪口呆。

    这个宴会代表了当时法国宴会的一种特点,食物以大取胜。当时厨师们常常把一只大鸟肚中放一只天鹅、天鹅肚中放一只家鹅、家鹅肚中再放一只鸡、鸡肚中放一只百灵。然后把他们放到火上去烤制,烤好以后加上调料,宴会开始后,把这样做成的大鸟大鱼等摆好,由健仆把它们放到轿子里供人欣赏,然后再摆在桌子上供客人就餐

      据14 世纪查理五世的首席厨师介绍他们的作法是先把各种肉类禽类煮熟,再用火烤。他们把糖和醋混合在一起用,他们的调料汁加入了面包渣,从而显得汁浓味厚。在烤天鹅烤孔雀时,要放一小块樟脑在它们的口里,烤以后再插上孔雀羽毛或天鹅羽毛。这种菜主要是供人欣赏,当然也有滋补用,据说味道并不特别美。

      14 世纪塔伊幼凡《料理大全》记述中世纪宴会有五道菜,第一道菜:肉桂汤、丁香鹿肉、卤汁牛肉;第二道:孔雀、天鹅全烧、小兔拌辣酱、糖煮小鹧鸪;第三道:乳酪煮鸡、鸽肉派、全烧小羊;第四道:鹫、香料、药酒渍梨、蛋点心、小芹;第五道:餐后点心、水果、干酪等。

      食具。据《外国日常生活典故趣闻》考证,文艺复兴前,欧洲人用手指进餐,平民用五个手指,上层人士用三个手指。至13 世纪欧洲王公贵族家开始用小叉子进食。吃饭用的小叉于11 世纪首先出现于托斯卡纳,但普遍不受欢迎。只有富有的托斯卡纳人喜欢使用。12 世纪亨利二世的枢密大臣坎特伯雷.贝克特大主教把餐叉传到英国。以后英国才慢慢用叉进食。

      汤匙,远古新石器石代已产生,当时是做为祭器,是石做的。以后铁器产生,有用铁做的汤匙,也是祭祀用。13 世纪锡制匙子产生,才做为进餐用具。15 世纪意大利时兴一种使徒匙,匙是银做的,柄端刻成使徒像。

      餐巾。餐巾最早是一块大毛巾,用来擦手,那时人吃饭用手抓着吃,调料用手醮,手不洗不能醮调料。餐巾是必不可少的。5 世纪罗马最后一个国王塔奎尼乌斯统治期间,罗马贵族规定餐巾第二个用途是作为狗食袋。

    中世纪的烹调方法,有熏、腌、闷、炖、烤等。菜蔬凉拌已很流行。当时用的调料除辛香草外还有盐、醋、姜汁、葱、蒜、绿酱油、糖等。


中纪纪一些新型食品:

    小红香肠:从粗大的香肠到细长的小红肠,这一变化开始于中世纪,欧洲各城邦的肉业行会为了使食品更具有地方色彩,从而生产具有自己地区形状、大小和配方的香肠。这就产生了各地香肠的不同特色。地中海地区的香肠干、硬,不腐,料不易变质。苏格兰把燕麦粉填入,而以猪肉牛肉作辅料,也另有特色。

    汉堡包:蒙古、鞑靼、突厥各部用次肉剁碎加工使之可口。14 世纪俄国的鞑靼人把这道菜传到德国,在汉堡流行起来,创制了汉堡包。





【住的习俗】

    中世纪早期住宅是粗糙简陋的小屋,房屋由泥土建成,房顶上铺着草,室内没有什么摆设,室外有些果树。

      8、9 世纪时领主的住宅是一个大片的建筑群,包括庄园主的居室、妇女工作室(纺织、染色、梳毛等)、厨房、面包房、榨酒房、仓库、牲口棚、磨房、酒窖。领主的住宅有庭院,周围有围墙,有花园、果树、鱼塘。院子有大门。磨坊建在庄园外边。

    居室内有被子、床单、褥子、枕头、台布、长凳及凳毯,各种杯碗、铁架、锁等。

    房屋的筑造有在地面以上建筑的,也有半地下室的冬房。到13 世纪,一般的领主住宅都用石头建造,奢华的住宅有坚固的屋顶,室内铺着砖或地板,庭院中铺着卵石。据《英国社会史》记载,位于英国莱斯特郡一座有名的庄园,占地200 英亩,仓库有30 英尺宽。庄园内有一个很大的议事厅,这是一年活动的中心,既是宴饮的客厅,也是集合的处所,还能住宿。房间的窗子开得很高很小。据说当时玻璃主要用于教堂建筑。室内家具很简单,只有木床、木凳、木箱等。

    欧洲领主建立城堡约在10—11 世纪。开始时是用泥土和木料建造的土木结构的城堡,采用“高地与外壁”的形式。城堡或是建筑在一个山形地貌的地方,或是把城堡中央造成高地。城堡外面有壕沟,外壁建在壕沟与城堡的空地之上。

      13 世纪的城堡有了石头砌的高塔和塔楼,城堡的格局一般是中间有一个精致的主体建筑,围绕它的两侧有四座长方形的塔楼,或圆形塔楼。城堡内部构造为地上三层,地下二层,各层均有一、二间房间。一楼为大厅,城堡主人在此接受臣下的觐见礼,这里也是进食,宴会之所在地。二楼是城堡主人夫妇居住的房间,儿女及客人的房间设在三楼。楼顶建有了望塔。

      地下部分,上层是一般客人和病人的房间,最下面是地牢,附近有储藏谷物和葡萄酒的地窖。城堡的庭院内设有大谷仓、马厩、鹰舍、鸡舍、养鱼池、井、泉、教堂、铁屋、木工房。(《世界风俗.衣住篇》《住》)。

      住房的取暖,早期为了抵御寒冷,有的地方人们挖半地下室住。中世纪早期人们大多采取比较原始的方法取暖,大家围在火堆旁,用兽皮裹着身体。到了11 世纪建筑城堡以后,欧洲人在宽敞通风的城堡的房间里,安装巨大的壁炉。壁炉就成为中世纪和近代欧洲人取暖的主要方式。

      中世纪市镇与后代不同,贵族与上层人的家都是小型城堡,其余劳动者都住在农家,有仓库有庭院。城市最大特色是有很多手工业者聚集的区域。行住在一条街,当时有皮匠街,马鞍匠街等等。手工业作坊主各在房屋底层设一个工场,匠师在这里当众工作。第二层就是作坊主人及家眷的住所,二层楼比第一层突出,第三层又突出于第二层之外。所有房屋都是木结构,

      顶上有一个尖尖的屋顶,或者,以三角形做屋顶装饰,也有塔形的装饰。农村多雨的地方常用一种凹形房屋代替凉台。城市街道两边的房屋并没有在一条直线上,所以街道有时宽有时窄。城市街道路面多是泥地,泥泞而肮脏。商业区,运输商品的车子堵在路上,非商业区猪和牛随处横行。15 世纪时,如果国王要来某市,市议会首先拿掉绞刑架上的尸体,随后把门前污物清理干净。清理道路,迎接国王。

      市镇四周围有堡垒和石头墙包围,城墙上有城楼,形状不一,有圆的、有方的,每市各有城楼一百多个,既可以作为一种景观,也起着防守保护城市的作用。纽伦堡市有三百个城楼,整个市镇就如同一座堡垒。有一个拱形城门,夜晚?












浅谈基督教会对中世纪欧洲世俗婚姻生活的影响


教会对于婚姻的态度:

    圣保罗说:“叫自己的女儿出嫁是好的,但不叫她出嫁则更好。”“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之事,男人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当各有自己的丈夫。”“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然而,较好一些的并不一定是好的,正如失去一只眼睛比失去一双好,但二者都不是好事。基督教就是这么看待婚姻的。从本质上,它要求禁欲,并认为婚姻系由通奸的要素所构成:哲罗姆称性交不洁,德尔图良谓之可耻,安布罗斯说它是一种玷污。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人类种族繁衍的问题将无法得到解决。其实,对于此,虔诚的基督教徒对上帝是稍稍不满的,他们认为上帝早就应当创造一种解决生育的好办法,而不该把这个棘手的问题留下来困扰他们。但无奈,只有婚姻这条唯一的途径可走,其他的,我想,必定更不为教会所接受。

    慢慢地,教会的态度有所松动,认为童贞固然是达到信徒营地的捷径,而通过婚姻生活,绕过一段较长的弯路,也同样可以到达那里。马西昂教派禁止自己的成员结婚,并强迫已结婚的新入教者离婚,对此,德尔图良本人是表示反对的。4世纪初,甘格拉宗教会议公开谴责所谓结婚妨碍基督徒进入天堂的说教;可是,就在这一世纪末,另一次宗教会议,却又因为修道士约维尼安否认童贞比结婚更为可贵而将他开除教籍。

    因此,可以认为,教会只是把婚姻视为对人类弱点的一系列让步——人类需要伴侣、性和孩子;教会之所以允许结婚,只是将它作为人类种族繁衍的必要手段,将它作为抑制自然淫欲冲动、但不十分完善的一种权宜之计——实践证明,直到现在,人们还必须继续权宜下去,至少我会。这是矛盾下的选择,一方面不得已接纳现实,一方面维护着形而上的神圣。

值得庆幸的是,无论如何,教会承认了或是说认可了婚姻。

    纵然如此,禁 欲的观念依旧深入人心,保持处女的贞节是崇高的典范。出自12世纪的《处女箴言》中描述了对三个“级别”的女性的比喻:已婚妇女的收获是30倍,寡妇——当然是有福气的、比丈夫长寿的——是60倍,而处女可收获100倍。还有这样一个例子:一位元老贵族出身的男子由父母做主,要娶一位富裕的财产继承人的女儿为妻,新婚这天,这位女子陷入深深的悲哀中。最后她终于坦白,说她已经和基督订了婚,这个婚姻将会使她丧失进入天堂的机会。两个人依然订了婚,但是在此后的婚姻中始终保持着贞洁,以表示他们的真爱,而且这种真爱在奇迹中显现出来。在他们举行葬礼之后,两个分别埋葬的坟墓突然合并到了一起。这样的奇迹让无神论的我很难相信,但作为当时一个人们传颂的经典范例倒是可以得出当时人们的倾向。

    然而,实际生活与典范是不同的。甚至,典范也已经有所改变,被视为圣女的不再是处女,而主要是已婚妇女。
      
    世俗的婚姻在得到宗教的认可后发展壮大,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权宜之计”的婚姻,有必要得到来自教会的规范——揽下了这笔生意,就必须把它做下去,做好。定制的婚姻规则主要涉及下面的几个方面


婚姻自由:

      首先,让我们把目光投注到上层制度上:

    教会采取未经结婚当事人同意,不得缔结任何婚约的原则。教会将婚姻视为一种圣典,它规定:新郎、新娘不论多么年轻——当然,对于结婚年龄是有规定的:男子14岁,女子12岁——都不必取得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而可以缔结有效婚姻。宗教法的规定影响了行政立法。公元560年,克洛泰尔一世颁布一条法令,禁止违反妇女意愿的强制婚姻。根据克努特法,不得强迫妇女和自己不喜欢的男人结婚。自10世纪以来,盎格鲁—撒克逊人订婚,都无条件地要求得到女子本人的同意。大陆国家的许多早期条顿法律书籍,也禁止强迫妇女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结婚。虽然英国世俗法律认为“监护权和婚姻”乃是财产权的重要部分,但它还是或多或少地默认了教会法关于有效婚姻不必经过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规定。中世纪后期的德国妇女,尽管要冒丧失继承权的危险,但却能不经过父母同意而结婚。民众感情对于这种婚姻有所抵触;但说服教会修改有关规定的尝试均告失败。在特兰托公会议上,经过激烈的讨论之后,这个问题仍得到肯定。这是大胆而革(蟹)命的理论,双方的同意即是一切,热恋的青年利用教会而结合,不管家庭的阻挡——戏剧性的局面为文学广泛采用。

    制度往往较容易令人满意。而现实生活中的运作情况才有可能让我们更加真切地把握历史。

    当今社会,婚姻自由可算得上深入人心,但与此相违背的例子却也比比皆是。因此,对于教会婚姻自由的规定的实施,应抱有怀疑的态度。

    来自反对方的核心力量是父权——当然也泛指家庭中长辈的权威。在整个中世纪甚至此后很长时间,欧洲各国一直保留着父权、子孝的罗马观念。11世纪的文献中,父亲“处处受到尊重,子女的孝顺处处受到赞扬和褒奖。在有关骑士的故事中,父亲从来不荒谬,儿子也从不傲慢和令人失望……父亲的权威高于封建贵族的尊严,被认为更加神圣不可侵犯。儿子无论多么有权有势,也不敢触犯父亲,父亲的权威在他眼中与君主权威等同。”(11)强大的父权是婚姻自由的天然反对力量——自由只体现在双方意见相一致的时刻。纵然在与教会的正面冲突中以失败告终(如前所述),但父权在世俗家庭中的影响力则强大而持久。德•龚古尔夫人在谈到18世纪法国贵族和上流社会的妇女时说:“一般青年女子离开学校后,父母即令其结婚,组成新的家庭。婚姻往往由父母当家事来处理。他们就最重要的地位、金钱、门第、财产等权衡一番,便断然做出决定,无须征求本人的意见。”《中世纪的生活》这本小册子也提到“未婚妻的选择由所有有关的人来定:父亲、母亲、‘肉体的朋友’(亲戚)……

    对于此,教会无能为力,因为父权天然而来,正如父权与婚姻自由的对立天然而来一样,而教会还不具备剥夺这个天然权力的力量。因此,希望读者和我一样,对于婚姻自由的问题有清晰的层次划分:制度上的和现实中的。

禁婚问题:

      禁婚是基督教会要求严格、并做出细致规定的一个大问题。

    直到当今社会,禁婚的本意依然是要防止家族遗传疾病的扩散以及乱伦事件。历史上,长期以来的习惯法都有禁婚规定,然而,基督教会对于通婚的禁制显得更为严格,禁止范围逐渐达到按“寺院计算法”计算的七等亲,实际上等同于七代:夫妻和兄弟姐妹是第一等亲;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的子女是第二等亲……这种划分很繁琐,不过流传下来的亲属图表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见附录,可惜我看过后还是不太了解)。为什么要禁止七等呢?根据条顿民族的一般规则,继承关系不得追溯到七代以上,因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一切有法律上的血缘关系的人排除在婚姻之外。另外,宗教亲——教父、教母与他们命名的孩子的父母,以及15世纪在西西里相当频繁的收养兄弟姐妹也在禁婚之列。)

    这样的规定过于严格,背离了禁婚的本意,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更是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教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动摇即可证明——首先是教会内部部分教士的反对,如巴塞尔主教海多在其“主教会议决定”(827年)中,以及书籍编纂者如拉班•摩尔,他们只限于禁止第五等亲以内的婚姻;其次,教会也不得以做出大幅度的让步:公元1215年,在英诺森三世主持下召开的第四次拉特兰会议即将婚姻范围从七等亲缩小至四等亲,以后则无改变。到15世纪,贵族已经可以轻而易举地从教皇那里得到特许谕旨,但代价(应当是经济上的代价)则是相当昂贵的。至于这一套禁婚系统的实际实施情况,后面将谈到。

下面,从正面来谈教会禁婚带来的麻烦:拥有很多分支的贵族很难找到合适的伴侣,当然,这一严格的要求同样也限制了众多的普通人。在要求门当户对的情况下,想找到一个不是四代亲甚至不是七代亲的合适伴侣确实是难上加难。更有甚者,541年,奥尔良宗教会议上还规定,禁止与非法兰克出身的女子结婚——但不久这个条例不得不取消。

试想,在当今社会,如果要求我找一个七代亲以外的湖北人为伴侣,我都会觉得很受限制,更何况在人口相对十分稀少的那个时代。他们可以切身地触摸到限制而不是像我这样只是在精神上受限。于是,可以想见,禁婚规定的执行情况。

    教会采取的监督体制则可以从一次主教会议上大致了解到:796——797年,阿奎拉的主教波利纳召集了弗留利主教会议,会议定出的教规要求教士对要结婚的夫妇是否有亲属关系进行详细的调查,用的方法是询问广义的亲属、邻居以及村社的老辈人。过了不久(828年之前),奥尔良的主教泰奥杜勒夫对教士的指令在同一精神下强调教士预防作用的重要性,在指令中,这些措施旨在强化教区教士的控制,尤其是在亲耳听到的忏悔方面。

    教会的具体执行不可谓不坚决有效,但以身试法者也不可谓不少——否则,教会的强硬态度无从解释。例如,丕平一世的妻子贝尔特拉达就是他的祖母、小个子丕平的妻子普勒克特鲁德的侄女,也就是第三等亲。这样的婚姻受到了教会的谴责,至于教会是否会宣布这样违禁婚姻无效,我缺乏材料,无从得知,感觉上似乎教会的重心全都放在了婚前的预防和阻碍上,既成事实后的惩治则稍显不力。



离婚:

    基督教勉强把婚姻纳入体系,与宗教的神圣性相匹配,必然会赋予婚姻崇高的神圣性。在《新约全书》中,有很多段落涉及到这一问题:一个男人如果抛弃妻子,另娶新妇,就等于背着妻子犯了通奸罪;女人也一样;丈夫应当忠实于自己的妻子,夫妻二人当为一体,而且,凡属上帝使之结合的,人都不可拆散。还有一个强大的禁止离婚的宗教理由——教会的禁欲观:另娶或另嫁都有纵欲、贪婪之嫌——正如前面对于宗教婚姻观的描述,禁欲观念确实是一股强大的约束力量。这样,结婚不是一件轻率的事情,离婚更是不被允许,这被家庭史的研究者称为婚姻的不可分离性。婚姻的不可分离性始于9世纪——也有认为开始于8世纪中叶的,教会提出了有关婚姻不能解除的理论。这些理论,也像在禁婚问题上一样,规范性的解决办法毫不犹豫地执行下来:只容许在一方通奸的情况下夫妻分离,此外,只要一方活着,对方就没有任何理由要求离婚。——前期的要求更严格一些:有效婚姻不可解除,即使妻子与人通奸,无辜的丈夫也不得另娶。

    这样的规范容易被某些人当作一种指导或是称为教唆,事实上也是存在的——“加洛林式的离婚”:为法兰克贵族所采取,即由丈夫或丈夫的打手将不想要的妻子杀害。

    除了通奸,另一些合理的原因也迫使一方要求离婚,比如配偶一方沦为奴隶或染上流行的麻风病,或是一方表示出家的意愿等等。这些合理而且常见的理由都迫使教会的理论被修改,当然,这个过程并不像我只言片语的描述一样简单——其实,西方各国凡选择在古代条顿法律制度下生活的臣民,都享受着长期的离婚便利。即使是盎格鲁—撒克逊和法兰克的赎罪规则书,在很多情况下也允许离婚。直到公元10世纪,教会规则和教会法庭才完全控制了德国的离婚法。

    终究,宽容一些的教规被提出: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允许另一方配偶再婚——一方通奸、出家或是染上麻风病;同时承认某些情况下的夫妻分离,容忍在某些情况下休弃;如有特殊重大的理由时,得经最高教会当局宣布婚姻无效——对此,有的法学家称为教皇特许的离婚。但实质上并非离婚,因为获得此种宣布者,婚姻被认为自始就未成立;另外,为了维护禁止离婚的教规,教会法还创设了别居制度(Separation oF bed and board),即许可双方不承担相互同居的义务,但不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除分居外,其他因婚姻而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继续存在。

    这些宽容,确实促进了离婚率的上升,人们常用的一种圆通的拐弯抹角的方法是:声称亲族关系含有禁止结婚的亲等,是结婚障碍,在婚姻变得无法容忍的时候,这种办法的确是百试不爽的灵丹妙药,教会基于禁婚的严格规定,宣布带有追溯效力特征的取消婚姻。从司法上看,这并非是婚姻破裂或被解除,而是确认婚姻从未存在过。路易七世被他所钟爱的女人欺骗,就是以这种方式与之断绝关系的。

    这样的罗列可能会让人感觉教会执法的不严格,但这只是一些典型的反面例证,实际上,在宗教法确立权威以后,执行得相当坚决:

    11世纪末期,国王亨利四世想与他的妻子贝尔塔离婚,但拿不出一个有充分根据的理由,而他又无法和她继续保持婚姻关系。为了能再结婚,他发誓说他的妻子依然是处女,但在场的人都觉得这与国王的尊严不相符合。正当诸侯和主教们准备在美因茨的宗教会议上向国王作出妥协,同意解除他们的婚姻时,教皇的使节彼得•达米亚尼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国王不能作出这样一种非基督教行为的表率。众人通过决议,亨利不得抛弃这个妻子。直到她去世,亨利才有了第二次婚姻。

    对国王的要求如此,臣民的自不必说。当然,也有不同的理解,对于国王这样瞩目的角色必须严格要求,而其他人的要求则要松懈得多。其实,通过宗教会议对此问题再三讨论这样的表现,我们完全可以看出教会对待离婚问题的严肃性。


婚礼:

    婚礼的目的在于宣布,但这并不是一个了不起的问题,因为基督教的创始人并未对婚姻礼仪做出任何特别的规定;从各种材料中,可以看到未经任何正式祝祷仪式而缔结婚姻的事例确实存在,只是教会不表赞同而已。往后,婚配乃是圣事这一教义得到发展,并于12世纪得到完全承认,教会对婚礼的祝福越来越普遍,在教堂举行婚礼的诏告也流行起来。但未经祝祷仪式的婚姻,在教会中仍被视为有效。直至1563年特兰托公会议才规定:今后结婚,须经教士主持,并有二至三人见证,方得有效。
   
    下面,基于几本相关参考书的介绍,我大致描述一下宗教婚礼的情况:

    首先是订婚,需要交换戒指。教会身为誓言的保护者,根据宗教仪式书正式登记这些订婚仪式。年轻人由父母、朋友陪伴到教堂去,在门廊下身着襟带和白色法衣的本堂神甫在迎接。本堂神甫验明他们的姓氏和身份——当然,这样的验明是仪式化的,双方是否属于禁婚范围在婚前必定已经由教士经过多方、细致的调查而验证通过。然后,他会分别问新郎、新娘一个问题——就像我们常常在现代爱情剧中看到的一样:x x,你愿意嫁给x x吗?然后是:x x,你愿意娶x x为妻吗?最后是:我以圣父、圣子和圣灵的名义为你们订婚。阿门。

    订婚后,是长达40天的“结婚预告期”,这期间,将大规模宣告婚姻,使得一切能够阻碍婚姻的反对意见得以出现。类似于现在的公示。平安渡过40天后,是结婚典礼,地点和宣誓内容与订婚时一样。还是在这里,洗礼的第一部分进行,新娘受到教士的欢迎,做安产感谢礼。然后,在举行集会的广场前,进行通告。结婚仪式上依旧需要交换戒指,但我不太明白,订婚时交换过的戒指是否在40天内又换回到各自手中。戒指戴在哪一只手上也不得而知,但据说手指直通心脏,表示他(她)的心同意这桩婚姻。普罗旺斯的玛格丽特的丈夫圣路易的戒指上写有:上帝、法国、玛格丽特——依序等级,三种爱独占他的心。(37)尔后,举行婚配降福和做弥撒。弥撒过程中,按照国家地区的不同,新人共同享用一块面包或是祝圣过的圣餐面饼,饮同一杯祝圣过的葡萄酒。随后,他们带一个蜡烛到圣母祭坛,在祭坛上,新娘拿起手工纺纱杆,纺一会儿线。最后,他们由朋友和教士相陪,去公墓看望已亡的祖先。繁琐的仪式宣告结束。

    从此以后,一对新人过上了幸福的生活……

    文章到此嘎然而止。

      中世纪,教会对于婚姻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也是深入人心的,这里的记述只是一些简单的罗列,因为专业修养的低下和原始材料的匮乏,我无法捏造一个像样的论点,同时,这里的罗列也只是择要而已,如:基督教婚姻立法的历程,基督教对于一夫多妻制的影响,对于避孕的禁忌,以及再婚等等问题,也都限于篇幅更囿于材料的匮乏而放弃不做讨论。谨希望本文是我对中世纪婚姻问题关注的开始而不是终点。












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寡妇改嫁

      在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欧洲,寡妇较多,她们改嫁的比率较高,再嫁者守寡时间较短。历史事实表明,寡妇对于是否改嫁的选择,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而且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当时欧洲较为开放的文化和舆论氛围,寡妇自身的财产和处置财产的权利,为她们改嫁提供了可能。而传统时代的经济体制和现实生活的艰辛也要求她们重组家庭。

  丧夫的女人,尤其是年轻的寡妇,多处在人生的十字路口,是长期守寡,还是在适当的时候重新嫁人,这是她从亡夫之日起就面临着的一个选择。表面看来,这种选择纯属寡妇的私事,其实不然。她的周围有许多有形无形的力量,左右着寡妇对自己未来生活状态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说,这些外在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因此,寡妇要不要改嫁?如果打算再嫁,何时嫁人合适?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多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因此,在有的社会环境下,寡妇再嫁的比率不仅高,而且改嫁的速度快;有的社会里,寡妇更注重守节的名声;而有的社会里,寡妇既不选择守寡,也不选择改嫁,而宁愿“选择”为亡夫殉葬。所以,寡妇的生活去向,大体上也可算是时代和社会的一面镜子,值得注意。

  本文拟探讨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欧洲的寡妇再嫁问题,并通过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观察该时代这些“特殊的”普通人的生活状况和所依存的社会。

  一 寡妇改嫁的事实

  并不是所有寡妇都改嫁。但的确有很多寡妇重新嫁了人,而且还嫁得很快。

  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的欧洲寡妇很多。佛罗伦萨地区的户口统计历史资料表明,1427年,佛罗伦萨城里大约14%的户主是寡妇。而且,妇女守寡较早,40岁的佛罗伦萨妇女中,有18%已成寡妇,而50岁的妇女中,寡妇已达45%。罗马的寡妇也为数不少,被认为是一个寡妇中心,据说,在某些居住区1/3以上的户主是寡妇。法国大革(蟹)命前夕,卢瓦尔省的6个村子中,有7%—16%的户主是寡妇。英国在17世纪末到18世纪的情形也大体如此。

  寡妇数量多,当然是因为男子的死亡率高。在15世纪英国贝德福郡的326份遗嘱中,有235份(占72%)遗嘱提到健在的妻子。在伦敦哈斯汀法庭(the London Husting Court)的?3300?份男子遗嘱中,有1743份(占53%)的遗嘱提到在世的妻子。可见,在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守寡的事普遍发生。男子的死亡率高,不仅造成女子守寡和再婚的比率高,甚至还会造成女子多次守寡,多次改嫁。在伊丽莎白统治时期的伦敦,有一位名叫弗朗西丝·梅德威尔的女子,29岁时与约翰·伊斯特兰结婚,可算是晚婚了。不料,一个月后她就成了寡妇,18个月后她重新嫁人,那一年她31岁,丈夫是一名鳏夫,以贩鱼为业,年龄46岁。结婚六个月后,他们生下一个儿子。但33岁时,她又一次成了寡妇。守寡后不到两年,她第3次结婚。关于这次婚姻的详情不得而知。不过,教区登记的资料表明,1620年时,弗朗西丝与托马斯·奥斯汀又登记结婚了,那一年,她只有44岁,这是她第4次嫁人。不知这是否是她的最后一次婚姻。

  与农村相比,城市男子死亡率更高。近代早期的城市,脏乱、拥挤不堪,卫生条件极差,因而死亡率较高。有人在研究16世纪的伦敦时发现,伦敦的本地人在达到取得自由权的年龄时,有一半人的父亲已经去世,而那些来自乡村的移民在同一年纪时,有3/4的人的父亲仍然健在。在1603年瘟疫流行时,伦敦丧生的男女性别比例为6∶1。难怪布劳迪斯基称1593年和1603年的伦敦大瘟疫是活跃再婚市场的催化剂.欧洲城市男子死亡率高,也为其他的研究所证明。

  有些地方的职业结构,决定了那里的寡妇数量和再嫁状况。在以航海为主要职业的地方,年轻的男子往往更容易遭受生命危险。比如西班牙的塞维利亚和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有大量水手,在17世纪,这两个城市里有上百万的水手死于东印度航线的班轮上。至少,有很多人没能再回到自己的家里。所以这些地方,有1/4的家庭是由寡妇操持的。1525年,威尼斯大使把塞维利亚说成是“落入妇人之手”的城市。因为有大量的水手离开这里,奔向了另一个世界。



 寡妇改嫁的经济优势

  人的生物属性并不是支配寡妇的婚姻行情的惟一因素。在对近代早期英国再嫁寡妇的年龄结构的分析中,人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寡妇甚至嫁给了比自己还年轻的男人。这种情况主要与寡妇自身所具有的比较优越的经济状况有关。

  这里有一个事例,可以说明那些老寡妇是如何凭借手中的财富引诱年轻的穷光蛋;或者从另一个角度看,它反映了年轻的男子如何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不惜“卖身”给老寡妇的情形。


    这则故事出自于伦敦的一名星象家威廉·利利的自传。18岁的利利从莱斯特郡来到伦敦。那时,他身上的钞票总共只有7先令6便士。随身携带的行装有:衣服一套,衬衣两件,宽领带三条,鞋袜一双。但是8年后,当他与师傅的遗孀结婚时,他的命运已今非昔比了。他的师傅叫吉尔伯特·赖特,曾任盐业公司的师傅,以领年金为生。女主人赖特,是师傅的第三任妻子。师傅死后,寡妇赖特与当时年仅26岁的利利结婚。有趣的是,利利也是她的第三任丈夫(可见那个时代丧偶、再婚之频繁)。利利的自传是这样描写他与寡妇赖特的婚姻关系的。他说,我的女主人曾两度嫁给老头,现在她已决定不再受人诱骗。她有棕褐透红的皮肤,中等个子,身材肥胖,没有受过教育。她的求婚者很多。但她谢绝年纪大的男人,也不喜欢有些已经破落的绅士。我的同伴佣人经常说到,如果她与爱她的男人结婚,她不在乎他身无分文。我们之间的年龄和财富相差如此悬殊。但是,她所谈论的全是关于丈夫的事。有一天,晚饭以后,她当着我的面说,她不看重钱财,只是想要一个诚实的男人。我不加思索,当即向她表示,我本人就是那个诚实的男人,她回答我,说我太年轻。我说,不!我一贫如洗,但我会有爱情。就这样,老寡妇赖特与小伙子利利终于结成了秦晋之好。他们的婚姻持续了6年。据利利的说法,这期间,他们生活得甜甜蜜蜜。她去世时,利利已是拥有上千镑财产的富人了。他花了530镑在伦敦的滨河马路旁购置了房屋。做了8个月的鳏夫后,他又再次结婚。第二任妻子给他带来了500镑嫁妆。他的不动产和资本由此而进一步得到扩大。

  布劳迪斯基从利利的这段婚姻经历中发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倾向:富有而又没有子女的寡妇,她们在那些死气白赖的求婚者中享受到某种权力;对年轻的男人怀有某种色情和浪漫的情调;在经历短暂的守寡期后便马上再婚,无论对男人还是女人,都是如此;寡妇凭借手中拥有的资本和财产这张王牌,极为合法地将她的幻想变成现实。在近代早期,这种年长的寡妇和年轻的男子之间的结合成为城市婚姻的一种普遍模式。

  不但城市有这种情况,甚至中世纪晚期和近代初期的农村,也存在着被历史学家称为“婚姻神游症”(marriagefugue)的现象。在那个时代,土地短缺,粮食供应紧张,生存都成了问题,歉收对一些人来说就意味着灾难。在再也没有土地可供开垦的庄园里,年轻人只好屈就,找年纪虽大但有土地的寡妇为妻。结果,就产生了老妻少夫的婚姻格局。等妻子去世,鳏夫就可以再找年轻的女子结婚。然后,丈夫去世,曾经年轻的妻子这时也成了年纪不小的寡妇了。她也会再找一名年轻的男子结婚,从而又形成新一轮的老妻少夫的婚姻神游的局面。这种现象反映了寡妇的改嫁具有经济上的优势。

  在传统时代的欧洲,妇女的地位十分低下,自中世纪以来,女子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特别是她结婚以后,一切(包括其身份)均归丈夫,她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也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基础,即使她带到婚姻中的财产,也归于丈夫。但是,一旦丧夫,她的地位却大大改变,她不仅在人格上得到独立;而且,也开始拥有为中世纪社会的法律和习惯严格保护的财产权利,那就是她的寡妇产权。寡妇财产是欧洲从中世纪早期以来逐渐形成的归寡妇所有的财产。通常,在结婚时,丈夫在教堂门口将其财产(主要是土地)的1/3授与他的新婚妻子,一旦丈夫早逝,守寡的妻子就可以此为生,享用终身。不过,这1/3的财产份额还只是丈夫以服军役为条件而占有的土地。如果亡夫所占有的是无兵役租佃制下的土地,寡妇财产的份额甚至能达亡夫所占财产一半以上。除了习惯和法律所规定的寡妇财产外,慷慨的丈夫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进一步保障妻子守寡后的生活来源。比如把家庭财物的全部或部分利益留给寡妇终身享用。历史学家经常能从庄园法庭档案中发现,有的丈夫将自己占有的土地交还给领主,在变更租约,交纳了新的地租后,土地就成为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的财产,即妻子成为土地的共同承租人之一。这样,丈夫死后,寡妇便可以继续耕种土地。有的丈夫通过遗嘱为妻子提供财产。根据对中世纪英国235份涉及寡妇的遗嘱的研究,有63%的寡妇获得了可以终身享用的家庭保有地,3%的人可以拥有家庭保有地到长子成人为止;有3%的寡妇得到房子,但没有得到土地;还有3%的寡妇可以在家宅中占用一间房子。其他还有各种规定,甚至包括为寡妇留下钱财、家具、牲畜等动产。总体上看,亡夫为妻子提供的条件都很慷慨,丈夫尽可能地为妻子提供比习惯所规定的1/3份额更多的利益



 寡妇改嫁的经济优势

  人的生物属性并不是支配寡妇的婚姻行情的惟一因素。在对近代早期英国再嫁寡妇的年龄结构的分析中,人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寡妇甚至嫁给了比自己还年轻的男人。这种情况主要与寡妇自身所具有的比较优越的经济状况有关。

  这里有一个事例,可以说明那些老寡妇是如何凭借手中的财富引诱年轻的穷光蛋;或者从另一个角度看,它反映了年轻的男子如何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不惜“卖身”给老寡妇的情形。

    这则故事出自于伦敦的一名星象家威廉·利利的自传。18岁的利利从莱斯特郡来到伦敦。那时,他身上的钞票总共只有7先令6便士。随身携带的行装有:衣服一套,衬衣两件,宽领带三条,鞋袜一双。但是8年后,当他与师傅的遗孀结婚时,他的命运已今非昔比了。他的师傅叫吉尔伯特·赖特,曾任盐业公司的师傅,以领年金为生。女主人赖特,是师傅的第三任妻子。师傅死后,寡妇赖特与当时年仅26岁的利利结婚。有趣的是,利利也是她的第三任丈夫(可见那个时代丧偶、再婚之频繁)。利利的自传是这样描写他与寡妇赖特的婚姻关系的。他说,我的女主人曾两度嫁给老头,现在她已决定不再受人诱骗。她有棕褐透红的皮肤,中等个子,身材肥胖,没有受过教育。她的求婚者很多。但她谢绝年纪大的男人,也不喜欢有些已经破落的绅士。我的同伴佣人经常说到,如果她与爱她的男人结婚,她不在乎他身无分文。我们之间的年龄和财富相差如此悬殊。但是,她所谈论的全是关于丈夫的事。有一天,晚饭以后,她当着我的面说,她不看重钱财,只是想要一个诚实的男人。我不加思索,当即向她表示,我本人就是那个诚实的男人,她回答我,说我太年轻。我说,不!我一贫如洗,但我会有爱情。就这样,老寡妇赖特与小伙子利利终于结成了秦晋之好。他们的婚姻持续了6年。据利利的说法,这期间,他们生活得甜甜蜜蜜。她去世时,利利已是拥有上千镑财产的富人了。他花了530镑在伦敦的滨河马路旁购置了房屋。做了8个月的鳏夫后,他又再次结婚。第二任妻子给他带来了500镑嫁妆。他的不动产和资本由此而进一步得到扩大。

  布劳迪斯基从利利的这段婚姻经历中发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倾向:富有而又没有子女的寡妇,她们在那些死气白赖的求婚者中享受到某种权力;对年轻的男人怀有某种色情和浪漫的情调;在经历短暂的守寡期后便马上再婚,无论对男人还是女人,都是如此;寡妇凭借手中拥有的资本和财产这张王牌,极为合法地将她的幻想变成现实。在近代早期,这种年长的寡妇和年轻的男子之间的结合成为城市婚姻的一种普遍模式。

  不但城市有这种情况,甚至中世纪晚期和近代初期的农村,也存在着被历史学家称为“婚姻神游症”(marriagefugue)的现象。在那个时代,土地短缺,粮食供应紧张,生存都成了问题,歉收对一些人来说就意味着灾难。在再也没有土地可供开垦的庄园里,年轻人只好屈就,找年纪虽大但有土地的寡妇为妻。结果,就产生了老妻少夫的婚姻格局。等妻子去世,鳏夫就可以再找年轻的女子结婚。然后,丈夫去世,曾经年轻的妻子这时也成了年纪不小的寡妇了。她也会再找一名年轻的男子结婚,从而又形成新一轮的老妻少夫的婚姻神游的局面。这种现象反映了寡妇的改嫁具有经济上的优势。

  在传统时代的欧洲,妇女的地位十分低下,自中世纪以来,女子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特别是她结婚以后,一切(包括其身份)均归丈夫,她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也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基础,即使她带到婚姻中的财产,也归于丈夫。但是,一旦丧夫,她的地位却大大改变,她不仅在人格上得到独立;而且,也开始拥有为中世纪社会的法律和习惯严格保护的财产权利,那就是她的寡妇产权。寡妇财产是欧洲从中世纪早期以来逐渐形成的归寡妇所有的财产。通常,在结婚时,丈夫在教堂门口将其财产(主要是土地)的1/3授与他的新婚妻子,一旦丈夫早逝,守寡的妻子就可以此为生,享用终身。不过,这1/3的财产份额还只是丈夫以服军役为条件而占有的土地。如果亡夫所占有的是无兵役租佃制下的土地,寡妇财产的份额甚至能达亡夫所占财产一半以上。除了习惯和法律所规定的寡妇财产外,慷慨的丈夫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进一步保障妻子守寡后的生活来源。比如把家庭财物的全部或部分利益留给寡妇终身享用。历史学家经常能从庄园法庭档案中发现,有的丈夫将自己占有的土地交还给领主,在变更租约,交纳了新的地租后,土地就成为丈夫和妻子共同拥有的财产,即妻子成为土地的共同承租人之一。这样,丈夫死后,寡妇便可以继续耕种土地。有的丈夫通过遗嘱为妻子提供财产。根据对中世纪英国235份涉及寡妇的遗嘱的研究,有63%的寡妇获得了可以终身享用的家庭保有地,3%的人可以拥有家庭保有地到长子成人为止;有3%的寡妇得到房子,但没有得到土地;还有3%的寡妇可以在家宅中占用一间房子。其他还有各种规定,甚至包括为寡妇留下钱财、家具、牲畜等动产。总体上看,亡夫为妻子提供的条件都很慷慨,丈夫尽可能地为妻子提供比习惯所规定的1/3份额更多的利益 。

      最后,寡妇因为取得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而掌握相当大的经济管理权。根据哈纳沃尔特对伦敦的《书信集》(?LetterBooks?)的研究,从1309年到1368年,受监护的财产平均价值大约为20镑16先令7便士。到1369—1378年,这一数字上升到54镑3先令1便士。而在1379年到1458年,受监护的财产平均价值高达208镑6先令5便士。然后再加上1/3的寡妇财产和1/3遗赠给子女的财产,就可以形成一笔相当可观的资产了。

    寡妇有了自己的财产,以及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经济资源,她在婚姻市场上就具有一定的优势,这对很多男人来说是很有吸引力的。尤其在人口增长、土地紧张时更是如此。雷文斯代尔对一个庄园一个多世纪的婚姻模式的研究发现,寡妇的婚姻与人口密度和土地可获得的程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13世纪晚期和14世纪早期,土地短缺。在这种情况下,寡妇就很吃香,寡妇财产中的土地不仅可以养活她的新丈夫,甚至还可以养活整个新家庭。即使寡妇不再嫁人,她的身边也会有很多人愿意租种她的土地,为她养老。但在黑死病以后,土地充裕了,寡妇在婚姻市场上的行情随之下跌。不过,自近代初期以来,欧洲的人口发展总体上呈增长的趋势。在这个大背景下,西北欧各社会阶层中财产丰厚的寡妇,无论是年轻的女子,还是老妇,凭着物质上的优势,都有急切的改嫁愿望。再嫁成为寡妇装备中的第一件武器。



三 寡妇改嫁的文化和舆论氛围

    寡妇改嫁难与不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所生活的那个社会的文化和舆论环境。在西方,这个方面的环境对寡妇再嫁是比较适宜的。不过,在讨论西方的文化和舆论氛围之前,先简单地谈一下中国的情况可能有易于比较。

  在中国封建社会,寡妇的改嫁,总的说来,前景黯淡。虽然礼法一般都不禁止寡妇再嫁,但自宋以后,提倡寡妇守节,成为一个强大的传统,对寡妇的改嫁形成极为不利的社会条件。从礼教方面说,《礼记·郊特牲》上早就说过,“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这是礼教上最早反对寡妇再嫁的说法。不过,这也仅仅是一个说法而已,在当时,它并不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所以,春秋之时,女子不仅可以改嫁,甚至在丈夫久别不归的情况下,妻子也可以改嫁。汉代,董仲舒也主张“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但是,这里也反映出一种倾向,即到汉代,寡妇的改嫁已经附加了一定的条件。果然,刘向作《烈女传》时,主张“避嫌别远”,“终不更二”。而班昭的《女诫》提出了“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义”的思想。这样,寡妇的再嫁就逐渐成了一个为社会所关注的问题了。但无论是汉代,还是以后的隋、唐、五代,改嫁的寡妇仍为数不少。据史凤仪的统计,唐代公主寡居再嫁的共有20多人,有的甚至二嫁、三嫁史凤仪:《中国古代婚姻和家庭》,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142页。。但是,自宋以后,社会舆论导向大变。先是程伊川反对男人娶寡妇,认为“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而“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后经其弟子朱熹对此一观点的评说,遂使寡妇再嫁成为奇耻大辱。社会反对寡妇改嫁的习气愈演愈烈。至清代,有人更主张“忠臣不事两国、烈女不更二夫”,寡妇守节成为社会崇尚的人生境界。而政(蟹)府的褒奖措施又为寡妇守节之风的形成推波助澜。“自元以迄明、清,封爵之典不及夫亡改嫁之妇”。明代,寡妇30岁以前夫亡守节,50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免除本家差役。清代对节妇贞女也给予表彰陈顾元:《中国婚姻史》,上海书店1992年影印版,227—233页。。从法律方面看,中国古代一般并不禁止寡妇的再嫁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4年,497—514页。。此外,辽、元、明、清各代只是不许命妇丧夫后改嫁。所以,仅从法律的角度看,一般人改嫁并非难事。但是,古代中国是一个礼治为主的社会,即使古代的法律也渗透着儒家的思想和礼教精神可参考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96年。。但这封建的礼教却是吃人的。

    再看西方的传统和文化背景,寡妇改嫁的形势虽然说不上自由,却是宽松了许多。

  在罗马人的法律中,对寡妇的改嫁并不明文禁止,只是规定有一定的丧服期,丧服期内不得嫁人。丧服期为10个月,设立这一期限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血之混合”《十二铜表法》第四表第四条,见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85年,345页;D.3,2,11,1,见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Ⅱ),《家庭》,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26页。。所以,在这一法定的期限内已生育的妇女就可以马上结婚D.3,2,11,2.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Ⅱ),《家庭》,26页。。与中国古代的三年居丧期相比,古代罗马的这一规定似乎从一开始就具有理性色彩。可是到了中世纪,居丧却具有了更多的道德意义,寡妇要为丧夫而表示应有的哀伤。不过,在欧洲的大多数地方,居丧的期限一般也就是一年,只有在这期限内改嫁的寡妇,可能被认为是不体面的。但在瘟疫过后的岁月里,甚至这些限制也荡然无存了。

    基督教会对寡妇改嫁的态度,基本上是根据它对性和婚姻的一般看法。教会宣扬,独身是基督徒人生较高的境界。但这不是一般人能够做得到的,所以,圣保罗说,“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新约·哥林多前书》7:9。可见在早期的教会中,寡妇的再嫁虽然没有受到鼓励,但也没有受到歧视。德图良(150—240年)提出了对寡妇再嫁不利的理论,他把所有的第二次婚姻说成是通奸,对肉欲主义进行猛烈的抨击。但是,这种被歪曲的、夸大的观点,并不是教会的观点。德图良这种对再婚的严厉态度在后来的教会思想家中变得较为缓和,他的理论不像中国的程朱理学那样发展到极至。12世纪40年代另一位重要的教会理论家格雷希恩(1095—1150年)对那种将寡妇再嫁与通奸等同起来,把改嫁的寡妇当做妓女看待的观点作出这样的解释,即认为它们是在劝说寡妇实行禁欲,而不是非难寡妇的再婚,乃至三婚、四婚。在这种逐渐有利于寡妇再嫁的氛围下,13世纪的一位著名人物霍斯坦西斯(1200—1271年)宣称,寡妇再嫁多少次,原则上无关紧要。甚至认为寡妇可以改嫁1?000次,她的最后一次婚姻和她的第一次婚姻一样,都是有效、合法的?⑤。教会对寡妇再嫁更为宽容的态度表现在寡妇随时可以嫁人方面。教皇亚历山大三世(1159—1181年)废除了对寡妇居丧期的限制和以前对于在丧服期内改嫁的寡妇给以“丧廉耻”宣告的处罚。

    在1201年的教令中重申了亚历山大三世的规定。这样,西方教会法允许寡妇有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改嫁而不至于被宣告丧廉耻的自由。从这方面来看,教会法对寡妇再嫁的态度较为宽容。教会对寡妇再嫁的不太友好态度大概只有一个,那就是不给再婚者举行祝福仪式。但即使就这一点而言,教会的态度似乎也不是专对寡妇的,因为只要结婚的当事人中有一方(男女都一样)以前结过婚,就得不到牧师的祝福。也许,婚姻是教会的七件圣事之一,而圣事是不能重复的吧。

   由此可见,不论我们怎样评说中世纪的教会抑制人性,但在寡妇再嫁这一问题上,教会的态度是比较开明的。新教对这个问题也持开明态度。路德认为,寡妇守节既不是上帝的指令,也不是上帝的禁令。寡妇要不要再嫁,取决于她们在上帝面前获得良心上的自由。

 道德家、社会舆论和习惯倒是给寡妇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但我们却认为这是一些有助于寡妇改变身份、寻求再嫁的动力。

    道德家们认为,女子一旦有了性生活的经验,她们的性欲就被激发起来。然而,一旦丈夫去世,女人的性欲就失去了控制的力量,她们都有可能是潜在的色狂,从而威胁到社会秩序。甚至一些医学作品也对寡妇的性欲持同样的看法。而剧作家和小说家更是毫不例外地将寡妇描写成“荡妇”一类的人物。在伦敦,女子守寡的头40天是法律规定的必须留在夫家的“寡妇居留期”(quarantine),在一些人看来,这个阶段好像是寡妇容易发起一场乱交瘟疫的时期。中世纪的道德家们为了避免寡妇扰乱社会秩序,鼓励她们进修道院。但是,宗教改革运动对禁欲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修道院纷纷关闭。在新教改革家看来,结婚成为一种十分理想的人生境界。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如果寡妇的性欲确如道德家所言是一种潜在的威胁,那么,重新嫁人似乎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较好的选择。



四 寡妇再嫁的必要性

  如果说,寡妇所拥有的财产和她所处的文化和舆论环境,为她重新嫁人提供了可能,那么,她重组家庭也出于现实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由传统时代的经济体制所决定的。

  这一时期的经济主要是家庭经济,它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消费,满足整个家庭的需要。它所使用的劳动力也基本上是由家庭成员所组成的。在一般情况下,扩大家庭或复合家庭构成基本的家庭形式,其成员包括已婚的夫妇,他们的父母和子女,这种三代之家是世界上大多数农业社会中较为典型的家庭形态,如中国、俄国的家长制家庭。这种家庭作为生产和生活单位有一个很大的优势,就是它的稳定性和有序运转,便于家庭内部的分工合作。妻子显然充当丈夫的帮手,不仅料理家务,而且在生产上能助丈夫一臂之力。丈夫当然是这个家庭中的顶梁柱,他是家庭经济中的核心。农忙时节,他担负起生产的重任。农闲时节,他可能季节性地从事打工,以补贴家用。他们的父母,如果身体状况允许,可能在家庭经济上仍能发挥作用,尤其是可以帮助年轻的夫妇抚养其年幼的子女,以使年轻的夫妇能全身心地投入家庭经济中去。如果老人已到了年迈体弱的状态,那么,他们的孙子女也已长大为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的人了,可以参与家庭的经济活动。因此,从家庭经济体制方面看,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劳动组织。

     但是,同样是生产的基本单位,欧洲的家庭形态却是独特的,它的结构主要是由夫妇和他们的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这方面的研究已经产生了很多的成果,较为综合性的,并且也是比较重要的研究结果集中在。很多年轻人一旦长大,就离开父母,他们外出做学徒、做佣人,开始独立的生活关于佣人,他们结婚后,往往不再与父母们共同生活,而是采取了“新居地”(neolocalism)原则,独立门户PeterLaslett,?TheWorldWeHaveLost,?NewYork,1984,pp.92—93.。这种家庭的一个固有特点就是不稳定性,长大的子女往往像鸟儿一样飞离家园。再加上前工业化时期欧洲很高的死亡率,使得这种家庭的结构又具有脆弱、多变的特点。显然,由于老人不构成核心家庭的一分子,年轻的夫妇不得不把一大部分精力和时间集中在子女的抚养上。这无疑是增加了核心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和生活单位运转的困难。

 一个完整的核心家庭维持生存尚且如此不易,一个破碎的核心家庭又当如何呢?

      农场主的妻子守寡后可能面临各种情况。如果农场必须由继承人来继承,那么,在继承人长大成人之前,寡妇就必须担负起经营家业的责任,在继承人到达法定的年龄时,寡妇要将农场交还。如果农场可以为她长期或终身拥有,那么,农场经营的责任就会全部落到她的身上。不论是哪种情形,寡妇都面对着丧失男劳动力的现实。如何才能设法弥补这一损失而又不会影响到农场的利益?也许,在农忙时节,住在本村的亲戚可以给她提供一定的帮助。但是,一些研究已经指出,在西北欧洲的农村,没有发生像中国那样的亲族聚居的现象,家族联系并不密切。指望亲族的帮助来维持家庭经济只能是权宜之计。她也可以雇佣劳动力,但这要付出代价。除非她家境富裕,否则,雇佣劳动力就更增加家庭经济的压力。如果农场不大,仅够养家?NFED4?口,那么,在农闲季节,家庭通常是要靠男人外出打工来补贴家庭收入的。现在丈夫去世,这一部分生活资料的来源就丧失了。为了设法平衡家庭收支,寡妇不仅要像男人一样从事劳动,而且要付出更大的艰辛,才可以挽回由于男性劳动力丧失而造成的损失。如果农场的租佃期很短——在法国,以小农场为主的地区,最普遍的租期是9年,那么,当租期届满时,农场的所有者是否愿意续租也是一个问题。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寡妇续租遭到拒绝是很自然的事情。所以,在整个西北欧地区,在这个有着漫长、寒冷、潮湿的冬季的欧洲地区,寡妇的处境并不太好。当然,农场大、家境好的寡妇可能较容易独立地支撑家业,她可以有充分的条件,雇佣足够的劳动人手来耕种土地,她甚至不必亲自下地干活。她所做的全部工作,只是经营和管理。但是,这种寡妇又会有多少呢?据估计,在全欧洲所有的农村寡妇中,有1/5的人收入较高,另有1/5—2/5的寡妇过着中等水平的生活,而其余的寡妇就是穷寡妇了。

  我们可以想象,一方面,有一定物质基础的寡妇,她们在婚姻市场上较为抢手;另一方面,如果保持贞节,不肯嫁人,那么,她们的处境往往比较艰难。在这种情形之下,谁会愿意错过嫁人的机会?!正像不少学者都认为的那样,改嫁不失为农场主的寡妇改善自己的生存状态的良策。这既是一种选择,更是建立在核心家庭体系基础上的欧洲农民的家庭经济维持正常运转所提出的要求。

  在城市,寡妇的处境似乎并不比农村寡妇好多少。在这里,寡妇的生活选择也受到环境的制约,尤其是行会的制约。在法国、德国、尼德兰和英国的城市里,妇女与行会的关系决定着寡妇的命运。

  行会在中世纪对于工匠和商人的经营活动起过积极的保护作用。但到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行会变得越来越保守了。行会对于寡妇的态度表现出两重性:一方面,师傅们都想给自己的亲属提供保护和照顾。通常,某个师傅的遗孀如果与行会中的某个帮工结婚。她就可以为她的新丈夫取得行会中的一席之地。这在从学徒晋升为师傅越来越困难的形势下,不失为一种关照。但在另一方面,行会还有自己的追求,那就是保护它自身的利益。为此,它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如果寡妇独立从业,那么,在没有受过正式的学徒训练的条件下,她所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就不一定能得到保证。从行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来考虑,他们也总是想限制某个产品的生产者数量,以避免有更多的商品投放市场,以便保持较高的商品价位。这样,行会就采取种种措施来限制寡妇的经营活动。根据哈夫顿的总结,行会对寡妇有以下种种限制:行会要求寡妇在一个月内把手头的活干完。有些行会的条件稍为宽松,允许寡妇在规定的两年时间内,选择与业内人士结婚,从而把管理权交给新丈夫。有时,行会也允许寡妇继续从业,但规定某些工作应由帮工来做。有的行会限制寡妇可雇佣的人数,从而限制她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规模。而最糟糕的莫过于行会不让她继续带学徒,要求她把现有的学徒转给新的师傅,以完成他们协议上规定的、但尚未完成的学徒期。其理由是,培养学徒的事只能由师傅来干,在女人的指导下完成训练的学徒和帮工被认为是不够格的。这就等于让她自动歇业。如果说限制她雇佣学徒、帮工,就是限制她的从业规模和从业时间,那么,有的规定是为了限制她的经营范围。比如她不能在某些市场上或在某些商品方面从事经营活动。奥格斯堡的屠宰行会允许寡妇制作香肠,但不让她从事屠宰工作。在德国的很多城市里,甚至规定寡妇只能在家里而不能在市中心的肉类市场上制作香肠。而在允许寡妇卖鲜肉的地方,又限制她操刀割肉。在德国的梅明根,寡妇不能既卖香肠又卖鲜肉,她只能择一而为。在16世纪的奥格斯堡,金匠行会以信誉为由,拒绝寡妇以亡夫的名义从业的权利。当寡妇乔基姆·尼特琳请求行会让她继续经营亡夫的作坊时,行会方面委婉地告诉她,她缺乏必要的技术;她的性别使她不能管理好帮工;她还年轻,而且也不穷。人们转达给她的信息就是:她应当找个新丈夫继续做生意。

     就这样,寡妇们成了行会某些带有限制性条规的立法对象。如果她们破坏了这些规定,就会遭到法庭的传讯。然而在欧洲的城市中,纽伦堡、里昂、佛罗伦萨和日内瓦等地方的女性从事工商业活动相比之下还是较活跃的。女性的经济活动真正受到限制的地方是在伦敦。那是一个经济活动由男性支配的世界。在1597年到1604年的鞋匠学徒登记中,有450名年轻人分别拜不同的师傅学艺,其中提到7名寡妇。在同一时期,也有差不多同样数量的人在鱼商公司登记,其中只提到4名寡妇。在1629年到1633年的什杂公司记录中,只提到5位寡妇的名字,在长达10年以上的酿酒公司的登记中,只发现一名妇女,她是雇佣了一名学徒的寡妇。而在木业和刀具公司的学徒登记中,全然不见女性的影子。在1570年到1640年,伦敦的食品供应、纺织、制鞋、金属制品业和零售业的学徒登记中,记录了8?000多名学徒,就是没有女学徒。甚至夫妻在同一行业中共同干活的情况也不多见。在一些被称为“男性”的行业中,妻子参与丈夫工作的情况几乎没有,能分享工作的行业最主要的是餐饮业。伦敦妇女所从事的最普遍、通常也是第一位的职业,就是做家佣。伦敦对女性的经济活动的限制状况由此可见一斑。所以,伦敦的寡妇能继续从事丈夫事业的人极少,有些人即使继承了丈夫的工作,也很快放弃。这就是被人称为家庭内外有别,制度化了的家长主义和行业组织两种势力紧密结合的地方。寡妇在这样的男性职业结构中显然是难以立足的,难怪伦敦寡妇的改嫁比率比较高,而且多在同行或相关行业的男性中寻找新丈夫。

    本文从寡妇改嫁的比率高、速度快等事实出发,探讨了中世纪晚期到近代早期欧洲社会中与寡妇相关的经济、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从中发现了寡妇的改嫁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行为,而是有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原因巴巴拉·托德认为寡妇的再婚是以机遇、必要性和选择性为基础的观点也很有道理。她的财产权利使她在婚姻市场上具有某种优势;文化和舆论氛围为寡妇的改嫁创造了宽松的环境;而现实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在客观上要求丧夫的女人找回失去的另一半。所以,只要她情愿,没有什么难以逾越的障碍能够阻止她重新嫁人。

      当然,寡妇改嫁也会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其中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尤为严重。它使家庭结构迅速发生变化。丧偶已经使原来的家庭结构遭到破坏,而再嫁重组新的家庭,使得本来就被人称为不稳定的核心家庭显得更加多变。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关系变得较为复杂,尤其是双方都是丧偶者,而且有一方或双方已是多次再婚的情况下组成的新家庭里,家庭关系往往极为复杂。而在一个新的、关系复杂的家庭里生活,处在成长中的孩子会受到一定的心理压力。对于再婚的当事人来说,快速、频繁的再婚使得家庭感情面临着考验,历史学家对于那种状态下发生的感情冷漠和婚姻关系的严酷性的担心,不无道理。

   但无论如何,让寡妇可以自由地改嫁,总比鼓励寡妇守节更合乎人性。虽然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欧洲寡妇的改嫁还没有明确体现出后来的西方社会所主张的人道主义,但她的改嫁自由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对她的权利的承认。就这一点而言,那时的欧洲寡妇是幸运的。合”《十二铜表法》第四表第四条,见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85年,345页;D.3,2,11,1,见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Ⅱ),《家庭》,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26页。。所以,在这一法定的期限内已生育的妇女就可以马上结婚D.3,2,11,2.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Ⅱ),《家庭》,26页。。与中国古代的三年居丧期相比,古代罗马的这一规定似乎从一开始就具有理性色彩。可是到了中世纪,居丧却具有了更多的道德意义,寡妇要为丧夫而表示应有的哀伤。不过,在欧洲的大多数地方,居丧的期限一般也就是一年,只有在这期限内改嫁的寡妇,可能被认为是不体面的。但在瘟疫过后的岁月里,甚至这些限制也荡然无存了。   

    基督教会对寡妇改嫁的态度,基本上是根据它对性和婚姻的一般看法。教会宣扬,独身是基督徒人生较高的境界。但这不是一般人能够做得到的,所以,圣保罗说,“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新约·哥林多前书》7:9。可见在早期的教会中,寡妇的再嫁虽然没有受到鼓励,但也没有受到歧视。德图良(150—240年)提出了对寡妇再嫁不利的理论,他把所有的第二次婚姻说成是通奸,对肉欲主义进行猛烈的抨击。但是,这种被歪曲的、夸大的观点,并不是教会的观点。德图良这种对再婚的严厉态度在后来的教会思想家中变得较为缓和,他的理论不像中国的程朱理学那样发展到极至。12世纪40年代另一位重要的教会理论家格雷希恩(1095—1150年)对那种将寡妇再嫁与通奸等同起来,把改嫁的寡妇当做妓女看待的观点作出这样的解释,即认为它们是在劝说寡妇实行禁欲,而不是非难寡妇的再婚,乃至三婚、四婚。在这种逐渐有利于寡妇再嫁的氛围下,13世纪的一位著名人物霍斯坦西斯(1200—1271年)宣称,寡妇再嫁多少次,原则上无关紧要。甚至认为寡妇可以改嫁1?000次,她的最后一次婚姻和她的第一次婚姻一样,都是有效、合法的?⑤。教会对寡妇再嫁更为宽容的态度表现在寡妇随时可以嫁人方面。教皇亚历山大三世(1159—1181年)废除了对寡妇居丧期的限制和以前对于在丧服期内改嫁的寡妇给以“丧廉耻”宣告的处罚。教皇英诺森三世(1198—1216年)在1201年的教令中重申了亚历山大三世的规定。这样,西方教会法允许寡妇有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改嫁而不至于被宣告丧廉耻的自由。从这方面来看,教会法对寡妇再嫁的态度较为宽容。教会对寡妇再嫁的不太友好态度大概只有一个,那就是不给再婚者举行祝福仪式。但即使就这一点而言,教会的态度似乎也不是专对寡妇的,因为只要结婚的当事人中有一方(男女都一样)以前结过婚,就得不到牧师的祝福。也许,婚姻是教会的七件圣事之一,而圣事是不能重复的吧。

  由此可见,不论我们怎样评说中世纪的教会抑制人性,但在寡妇再嫁这一问题上,教会的态度是比较开明的。新教对这个问题也持开明态度。路德认为,寡妇守节既不是上帝的指令,也不是上帝的禁令。寡妇要不要再嫁,取决于她们在上帝面前获得良心上的自由。
 道德家、社会舆论和习惯倒是给寡妇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但我们却认为这是一些有助于寡妇改变身份、寻求再嫁的动力。

    道德家们认为,女子一旦有了性生活的经验,她们的性欲就被激发起来。然而,一旦丈夫去世,女人的性欲就失去了控制的力量,她们都有可能是潜在的色狂,从而威胁到社会秩序。甚至一些医学作品也对寡妇的性欲持同样的看法。而剧作家和小说家更是毫不例外地将寡妇描写成“荡妇”一类的人物。在伦敦,女子守寡的头40天是法律规定的必须留在夫家的“寡妇居留期”(quarantine),在一些人看来,这个阶段好像是寡妇容易发起一场乱交瘟疫的时期。中世纪的道德家们为了避免寡妇扰乱社会秩序,鼓励她们进修道院。但是,宗教改革运动对禁欲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修道院纷纷关闭。在新教改革家看来,结婚成为一种十分理想的人生境界。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如果寡妇的性欲确如道德家所言是一种潜在的威胁,那么,重新嫁人似乎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较好的选择。












中世纪的理发店

      欧洲中世纪时,刮胡子、理发虽然不是非常普遍,但是,在上流社会还是相当程度的流行,就算不将胡须剃除干净,也会认真修剪。而这个工作主要是在理发店完成。欧洲中世纪的理发店承担的工作较多。除了理发、剃须,还有就是看病。欧洲中世纪医疗水平相当差劲,一个重要的治疗手段就是放血。这项工作都在理发店进行。所以,最早的手术刀和剃须刀是一回事。后来有人指出,理发师不管什么疾病统统采用放血这种治疗方法,没有多大效果,而且很危险,便要求禁止理发店继续从事这项活动。但是,由于医疗水平普遍很差,老百姓不得不继续接受放血治疗,有的理发店便不顾禁令,偷偷从事放血治疗。为了向外人暗示“本理发店还可以放血”,这些理发店便在门口挂上红白布条。这个传统成为现在全世界理发店门口招牌幌子的前身,说得准确一点,它是中世纪理发店违法乱纪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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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呆星人 发表于 2011-11-21 09:47:34

本帖最后由 呆呆星人 于 2011-11-21 09:50 编辑

还有一小半,提示包含不良信息无法提交……莫名啊,请百度原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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